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学术纪律、规范科研行为,加强科研 诚信建设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 意见》(鲁教科字〔2019〕5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2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的 各项科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省、市、校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以及科研创新平台(团队)、人才称号、荣誉奖励等项目的申 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 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我校所有在编教职工及其 外聘的并以“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 新、宽容失败、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的原则。
第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
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 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的界定、举报、调查、认定和处理 等。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七条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校科研 诚信管理工作。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包括咨询、受理、调查、 评议、评定、处理、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科研团 队建设、科研经费使用、人才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工作中全 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科研任务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 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 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各系(院)部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 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的要求 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 日常教育引导,在入学入职、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科研(人才)
项目申报、成果发表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教育, 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时要对科研人员的作风学风和科研诚 信情况进行考评。要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 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通过 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
第十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 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项目(或课题)负责人要充分发 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成员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 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 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做好科研经费使用政策宣讲教育,督 导科研人员合规使用科研经费,强化科研人员遵规守纪意识。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的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 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 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 正开展工作,为科研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 意见。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 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 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 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 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 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专 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过程中的违约失信行为,并对学 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 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提供查询。 学校学术 委员会负责调查并认定科研失信行为,并记入“聊城职业技术 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处罚期满,经审查后从科研 失信行为数据库中移出。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 责,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协调配合上级及相关部门开展科 研诚信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研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 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研项目、授予奖励等的 重要依据。学校对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实行“零容忍”, 在晋升 使用、表彰奖励、参与项目、专家推荐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途径及条件如下: (一)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系(院)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纪检等部门举报。以上部门在接到举报 后均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展调查。 (二)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3.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4.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三)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2.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3.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4.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流程如下: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直接投诉或者举报,或者接 到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指定学校相关单位进行调 查核实。相关单位接到指定调查通知后,应当组建调查组,及时开 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对造成严重后 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自行组
建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 (二)调查组应当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匿名举 报不能确定举报人的,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调查组在完成调查工 作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交至学校学术委员会。 (三) 学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 人;匿名举报的,不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在书面调查报告 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四)如有异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补充 调查,或者根据需要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如下: (一)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 认定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科研失信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可做出如下处理: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3.暂停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的财政资助,限期整改; 4.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的财政资助,按原渠道收回已 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 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有奖金的一并收回; 5.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 资助、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6.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独立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 任人是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 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1.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 3.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的; 4.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 不再实施违规行为承诺的; 6.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3.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4.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的; 5.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的; 6.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形。 (五)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 及时以公开通报等适当方式进行澄清。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关于进一步 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的规定》(聊职院发〔2009〕57 号)终 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