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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25-04-10 发布人: 访问量:

为进一步细化教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行为,在《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教科研经费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经费报销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相关业务人员取得票据后,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条 教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计划任务书(含合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教科研经费。在总额控制下,单项支出金额可略有上下浮动,但不可一项支出报销全部费用。

第三条 教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在具体报销过程中,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设备费”核算内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注意事项:1.与设备费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单独购置的备品、备件,应纳入材料费。2.凡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在报销时应当提供政府采购手续;凡属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范围的,在报销时应当提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登记手续。3.属专用仪器设备租赁的,在报销时应当提供学校盖章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二)“材料费”核算内容:在教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实验所需材料、配件、药品试剂、动物、专用工具和小仪器、专用服装等费用;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区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注意事项:1.不能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普通办公材料。2.报销时需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单张发票超过3万元(含)需附购货合同。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核算内容:教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也可以支付给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包括委托外单位发生的数据加工费。

注意事项:报销时需提供收费项目明细、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3万元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需提供相关合同、协议。

(四)“燃料动力费”核算内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注意事项:报销时需提供发票、明细清单(含使用单位、数量及价格标准等内容)等。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核算内容: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住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注意事项:1.以上费用需与课题研究相关。2.会议费报销时要附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等相关会议证明材料。3.因课题调研产生的差旅费报销,需附调研报告及过程性材料。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宣传费”核算内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等可在该预算科目列支。

注意事项:1.版面费原则上应在论文出刊后报销,需提供发票、期刊封皮、目录页、带课题来源的论文正文扫描件。如跨年出刊,为避免因跨年不能报销,可以论文录用通知书进行报销。2.复印费、打印费,报销时需加盖开票单位公章的明细清单,同时附相关佐证,如问卷样本及发放回收后照片、专家签字后的开题/中期报告扫描件。3.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费用需在出证以后报销,且是依托课题产生的成果。

(七)“专家费”核算内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指导、评审费用。专家费不得列支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报销专家费时,需注明聘请专家具体事由,为课题研究做了哪些指导,以及指导的过程性材料,来往邮件或指导意见反馈记录、图片等。

(八)“资料费”核算内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

注意事项:购置图书也需根据学校规定办理相关入库事宜。

“数据采集费”核算内容: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注意事项:报销时应当提供项目数据采集说明、相关证明材料等。

“劳务费”核算内容:教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注意事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

第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