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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5-04-11 发布人: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切实提高创新质量,推动知识产权运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植物品种权;

(三)商标权和学校冠名权(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注册商标、学校的校名、校徽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

(四)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五)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包括社会用工人员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人员等。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为全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与开发应用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师生员工负责知识产权的创造、维护、运用和保护。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拥有专用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徽;

(三)学校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

(四)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等。

第七条 学校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聊城职业技术学院”、“Liaoche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及学校校徽等,均为学校的无形资产。以学校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同意。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第九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科研教学挂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依照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

第十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软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学校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二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拥有。

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培育的动物、植物新品种属于职务育种,其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由学校拥有。

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一)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产生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2.履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3.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三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生物材料、育种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五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讲学、进修、培训、留学、工作的人员,与国外大学、企业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凡涉及到双方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双方应签订合作合同,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做出约定,但是师生员工不得擅自约定学校放弃知识产权。没有约定的,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它技术成果视为职务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六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营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职务作品或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重复开发和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应主动、及时向所属二级单位及教务处披露职务发明信息,未经披露不得自行申请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申请前预评估及审核制度,预评估及审核工作采取二级单位、学校两级管理。各二级单位成立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小组,组织三位及以上高级职称(含副高级)的专业人员,其中行业企业人员至少一人,充分考虑技术创新性、成熟度、应用前景等因素,开展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教务处结合二级单位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切实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第二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应履行学校知识产权申报审批程序,发明人应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披露及申请预评估表》(见附件),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申报知识产权。

申请评估后,对于有企业定向委托开发需求的知识产权优先审批通过,即校企双方签订协议,协商约定开发的知识产权后续转化应用于该企业。

对于学校决定不申报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学校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学校交纳收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围绕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探索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优化科技创新,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促进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对于不宜公开的科技成果,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作为专有技术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在实施知识产权申报前,不得将相关技术内容发表论文、参加展览或以其他形式公开,导致学校知识产权丧失或减损。

第四章 知识产权资助

第二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资助包含以下情况:

(一)凡经学校批准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若该成果为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且专利权人为学校,授权后费用可在相应的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科技计划项目外的成果,由发明人自费承担或横向非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二)为促进知识产权尽快转化,依托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学校)维持费用在专利授权后3年内可由项目经费支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学校)维持费用在授权后1年内可由项目经费支出。

(三)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双方对知识产权申请及后续的各项费用应有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暂不予受理资助。

第五章 知识产权维护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作为其申报的知识产权负责人,应及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相关事务,履行责任和义务维护知识产权,自觉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共同申请的知识产权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维护。

第二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及专利授权后,认为已无必要继续申请要求撤回的,或对获得的专利权认为继续维持已无必要要求放弃的,必须提交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的报告,说明撤回或放弃的理由,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共有专利权的,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且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各相关单位应以转化为目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资源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以许可、转让及作价投资等方式对外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按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各二级单位聘任和培养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培训、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提高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提供全链条、综合性的专业化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对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工作成效显著的人员可从成果转化收益中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逐步完善以知识产权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的评价制度。在职称晋升、人才评价和绩效考核等政策中,增加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绩效考核的权重。对于以知识产权转化作为预期研究成果申报课题、科研奖项,学校优先给予立项、评奖和推荐。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师生员工负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接收的外单位派出人员在校期间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对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置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单位派出人员离开学校前须将在校期间从事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校。

第三十四条 退休、退职、离职、离岗创业或调动工作的教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前,须将在校期间从事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校。

第三十五条 师生员工应树立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得侵犯学校或他人的知识产权。发现有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情况,应向学校举报。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聊职院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执行。

 

附件: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披露及申请预评估表


附件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披露及申请预评估表

      编号:

知识产权名称:

申请人(专利权人):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发明(设计)人:

第一发明(设计)人:□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其他

第一发明人所在单位:

合作企业:

是否属于企业定向申请:□是,已签协议 □否

申请类别:□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 □其他

申请依托的项目名称:

申请依托的项目类别:□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院级科研项目□横向项目□其他

简介:

代理机构:

申请预算:

发明(设计)人签字:

 

 

 

年 月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附评估报告)

 

 

 

(签章)

学校意见:

(签章)

联系人: 电话: E-mail

注:一式3份,附相关申请所需材料(文献检索报告;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附图及其说明等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