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使教学事故鉴定和处理有章可循,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教学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相关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教学工作规范,在所承担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出现过错或失误,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级:
(一)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后果,事故损失可以弥补或影响不大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二)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扰乱了正常教学秩序,但事故后果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控制范围内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三)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后果,部分行为已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为一级教学事故。(详见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或聘任的教师、教学及相关管理人员(含相关处室、院部负责人、各院部教学院长、科长、教研室主任、教务员等)、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事故主体不得以组织或部门代替。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部门为教务处和二级院部,参与部门为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造成影响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分类
(一)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由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事故情节,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附件2),报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备案;
(二)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由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事故情节,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
(三)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牵头,教务处、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事故情节后,由教务处负责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分类
(一)三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全院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改正;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教学评优、评奖,当年不得晋级和晋职。
(二)二级教学事故,除全院通报批评外,扣发责任人三个月津贴,不能参加当年教学评优、评奖,其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得晋级、晋升职称(职务);
(三)一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该年度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扣发其全年津贴,取消其两年内教学任务,两年内不得晋级、晋升职称(职务);
(四)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调离原岗位直至解聘;对于已构成犯罪的,交由国家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条 对于一年内发生五起以上(含五起)三级教学事故或三起以上(含三起)二级教学事故或一起以上(含一起)一级教学事故的单位,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将根据院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扣除所在单位的考核分数。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复议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事故复议工作小组”,负责教学事故的复议。
教学事故复议工作小组人员组成:组长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成员为工会负责人、纪委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各教学院部院长(主任)等教学事故具体涉及的处室部门。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本人。若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事故复议工作小组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附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种类,依照相关条例、视情节轻重以及责任人主客观因素予以认定并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为外聘教师及管理人员的,根据教学事故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相应课时津贴或工资、辞退等处理。
第十六条 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处理,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第十七条 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如实填写事故记录,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以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聊职院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2.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一、课堂教学类(A)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A1 |
开课前一周,任课教师未制订出授课计划。 |
Ⅲ |
A2 |
开课前一周,任课教师未制订出不少于三分之一计划学时的教案或讲稿(课件)。 |
Ⅲ |
A3 |
未经院部教学管理负责人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 |
Ⅲ |
A4 |
未经院部教学管理负责人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
Ⅱ |
A5 |
未经相应管理部门同意,擅自缺课或停课。 |
Ⅱ-Ⅰ |
A6 |
教师未带纸质课程标准、授课计划及教案上课。 |
Ⅲ |
A7 |
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 |
Ⅲ-Ⅱ |
A8 |
在讲课中宣传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 |
Ⅱ-Ⅰ |
A9 |
教师上课期间衣着举止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A10 |
辱骂、体罚学生。 |
Ⅲ-Ⅱ |
A11 |
教学设计不合理,教学活动单一,有效信息量少,教学效果差。 |
Ⅲ-Ⅱ |
A12 |
教师在上课时使用通信工具做与教学无关事情。 |
Ⅲ |
A13 |
教师未尽到课堂管理职责。 1.对不认真听课、做与上课无关事情、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不予制止; 2.未做好课堂考勤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 |
Ⅲ Ⅲ-Ⅰ |
A14 |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微伤; 2.财产损失1000—3000元以内或使学生受轻伤; 3.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使学生受重伤。 |
Ⅲ Ⅱ Ⅰ |
A15 |
未经院部同意,舍弃课程标准规定教学内容或脱离授课计划规定进度。 |
Ⅲ-Ⅱ |
A16 |
未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进行辅导答疑或布置批改作业。 |
Ⅲ |
A17 |
教师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
Ⅰ |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B1 |
教师或管理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题。 |
Ⅱ-Ⅰ |
B2 |
教师未按时交课程考试试卷,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
Ⅱ |
B3 |
试卷中出现命题、文字等错误,影响考试。 |
Ⅲ-Ⅱ |
B4 |
因试卷命题不规范或内容不合理等原因,致使考试提前一小时结束。 |
Ⅲ-Ⅱ |
B5 |
因教师或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或失职,导致学生未能参加考试。 |
Ⅲ-Ⅱ |
B6 |
组织考试安排工作出现错误,影响正常考试。 |
Ⅲ-Ⅱ |
B7 |
发现试卷短缺未及时上报或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误。 |
Ⅲ-Ⅱ |
B8 |
监考教师协助考生违纪作弊,违反监考守则。 |
Ⅱ-Ⅰ |
B9 |
监考教师监考不力,对违纪考生不予当场制止;被巡视人员在同一场考试中查出2起以上(含2起)作弊或违纪事件。 |
Ⅱ |
B10 |
舞弊确认后,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处理,不报告。 |
Ⅲ-Ⅱ |
B11 |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离岗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等,未认真履行监考守责。 |
Ⅱ |
B12 |
监考过程中工作不认真,导致试卷丢失、试卷整理或成绩单登记错误,造成学生成绩错误。 |
Ⅱ |
B13 |
阅卷教师未按试卷评阅要求阅卷,阅卷不规范或出现错误。 |
Ⅲ-Ⅱ |
B14 |
教师徇私舞弊,随意提高或压低个别学生成绩;学生未参加考试,给学生评定成绩;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
Ⅰ |
B15 |
教师或管理人员对学生提出的查分申请未认真核实、未按时上报;任课教师对成绩复查不予配合。 |
Ⅲ |
B16 |
考生成绩上报后,因教师评卷不认真,阅卷、合分、登录成绩失误等主观原因再修改学生成绩。 |
Ⅲ-Ⅰ |
B17 |
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学生试卷、成绩单、试卷分析等有关材料。 |
Ⅲ |
B18 |
丢失或未保存考试成绩的相关原始资料,查实成绩依据不足。 |
Ⅱ |
B19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成绩单等考试相关资料。 |
Ⅲ |
三、教学管理类(C)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C1 |
教学活动未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执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 |
Ⅱ-Ⅰ |
C2 |
开学前一周,未聘到位学期任课教师或聘任教师不符合任课资格。 |
Ⅲ-Ⅱ |
C3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1.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致使课程停止或考试改期。 |
Ⅲ Ⅱ |
C4 |
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
Ⅲ |
C5 |
教师已正常办理请假、调(停)课或代课手续,而受理者未能通知到位。 |
Ⅲ |
C6 |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工作,影响了正常教学。 |
Ⅲ-Ⅱ |
C7 |
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 |
Ⅲ-Ⅱ |
C8 |
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布,造成局部未能执行。 |
Ⅲ-Ⅰ |
C9 |
未认真审核或核对学生信息,导致学籍信息注册或毕业证书办理错误。 |
Ⅱ-Ⅰ |
C10 |
未严格按照学籍异动规定办理学籍异动,导致学生学籍信息错误。 |
Ⅱ-Ⅰ |
C11 |
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 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
Ⅱ-Ⅰ |
四、教学保障类(D)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D1 |
上课和考试期间,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实训室、考场未按时开门,造成不良影响的。 |
Ⅲ-Ⅱ |
D2 |
使用教学场地后未及时恢复,或借用教学设备设施后未按时归还,导致后续课程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
Ⅲ-Ⅱ |
D3 |
未经教务处或院部书面同意,擅自挪用或指使他人挪用教学场地内的设备设施,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 |
Ⅲ-Ⅱ |
D4 |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造成教学活动中断或教学设备损坏。 |
Ⅲ-Ⅱ |
D5 |
教学期间,教学场所内黑板、桌椅、门窗、水电、多媒体设备等设施损坏,未及时组织维修,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
Ⅲ-Ⅱ |
D6 |
实训(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教师未提前做好准备,影响实训(验)课的正常进行。 |
Ⅲ-Ⅱ |
D7 |
在上课时间内,制造噪音严重影响教学。 |
Ⅲ |
D8 |
教学必需品供应不到位或分发不及时,影响教学。 |
Ⅲ |
D9 |
因教学场所安排不当,致使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或考试改期,造成不良影响的。 |
Ⅲ-Ⅱ |
D10 |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严重影响教学。 |
Ⅲ-Ⅰ |
D11 |
因教学场所及其周围卫生环境差,影响教学或考试。 |
Ⅲ |
五、实践教学类(E)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E1 |
实践教学所购置的器材设备达不到技术要求或不能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教学。 |
Ⅰ |
E2 |
因实训(验)耗材采购不及时,影响实训(验)课的正常进行。 |
Ⅲ-Ⅱ |
E3 |
因实习、实训(验)指导不到位、操作失误、疏于管理等,造成实训(验)设备损坏、丢失、被盗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
Ⅲ-Ⅰ |
E4 |
未经批准,擅自取消或删减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标准规定的实习或实训(验)内容,致使学生实习、实训(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
Ⅲ-Ⅱ |
E5 |
因未按时或未及时通知,导致学生错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资格考试报名。 |
Ⅲ-Ⅱ |
E6 |
因未组织核实职业技能鉴定或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导致学生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
Ⅲ-Ⅱ |
E7 |
未按要求填写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信息,影响后续顶岗实习管理。 |
Ⅲ-Ⅱ |
E8 |
指导实训(验)、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等时,纵容或默许学生互相抄袭毕业设计、实训实习报告,伪造数据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
Ⅱ |
E9 |
教师对实训(验)、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等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改实训、实习报告或随意给定实习鉴定及毕业设计等成绩。 |
Ⅱ |
E10 |
未按要求联系和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对所联系或指导的学生放任自流,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后果的。 |
Ⅲ-Ⅰ |
E11 |
丢失或未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设计,造成学生不能正常毕业。 |
Ⅱ-Ⅰ |
六、教材类(F)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F1 |
在教材编写(含发行课件)中存在知识性错误或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Ⅰ |
F2 |
未按要求填写报送教材征订计划表,出现教材重复报送,或订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有出入,造成教材大量积压。 1.可以退货,能够挽回损失; 2.无法退货,不可挽回损失。 |
Ⅱ-Ⅰ |
F3 |
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材订单,出现教材漏报、错报或是订购数量不足等情况,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1种教材漏报、错报或订购数量不足; 2.2至3种教材漏报、错报或订购数量不足; 3.3种以上教材漏报、错报或订购数量不足。 |
Ⅲ-Ⅰ |
F4 |
选用教材库存不够的教材,经回告无正当理由仍执意不肯更换,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Ⅱ |
F5 |
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存放教材的丢失或损毁。 1.教材损失1000元以下; 2.教材损失1000—3000元以内; 3.教材损失3000元以上。 |
Ⅲ-Ⅰ |
F6 |
所选用的教材存在质量问题或内容滞后,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
Ⅱ |
F7 |
为谋取私利,为学生订购或发放不必要的教材。 |
Ⅱ |
注:Ⅲ为三级教学事故,Ⅱ为二级教学事故,Ⅰ为一级教学事故。
附件: 2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事 故 |
|
发生时间 |
|
责任人 |
|
发现人 |
|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职能处室认定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处 理 意 见 |
分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